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6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以北、长桥路以东中部智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0622305654。被执行人汤勇,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21民初64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汤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48300元和利息50000元及违约金(以48300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律师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21元、申请执行费1546.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勇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曹文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许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