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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执1610号

罗家辉、陈万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6-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家辉;陈万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罗家辉,男,生于1991年3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陈万锋,男,生于1980年3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罗家辉与被执行人陈万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豫1324民初32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约定履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了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江辉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靳云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