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81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古城营村西七三公路丁字路口。
被执行人:赵小军,男,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现住原平市福园小区。
被执行人:孟银雪,女,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白家峪村。本院在执行太原市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赵小军、孟银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赵小军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赵小军的收入40121.5元;冻结、划拨孟银雪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孟银雪的收入17615.5元;查封、扣押赵小军的价值40121.5元的财产。
四、查封、扣押孟银雪的价值17615.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国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