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23民初2132号
原告:周兴旺,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告:李银发,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周兴旺诉被告李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周兴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兴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慧冬
审 判 员 胡 娟
人民陪审员 袁廷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 臻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