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82民初10315号之一
原告:吴昌义,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如皋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女,1981年9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系如皋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吴昌义诉如皋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昌义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昌义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并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昌义撤诉。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吴昌义承担。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陆凯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