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1执3575号
申请执行人:金济香,男,1950年12月11日出生,住玉环市。
被执行人:玉环县楚门镇东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东西村。
法定代表人:戴江华,主任。 申请执行人金济香与被执行人玉环县楚门镇东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7622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2月7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7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4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三、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一起债务纠纷未履行。 经以上执行调查及措施,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1021执35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华鑫
审 判 员 林晓辉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代
书记员 周 立 玉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稿纸 (2018)浙1021执3575号
申请执行人:金济香,男,1950年12月11日出生,住玉环市楚门镇马山村山脚**,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50********。
被执行人:玉环县楚门镇东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东西村。
法定代表人:戴江华,主任。 申请执行人金济香与被执行人玉环县楚门镇东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7622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2月7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7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4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三、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一起债务纠纷未履行。 经以上执行调查及措施,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1021执35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华鑫
审判员林晓辉
审判员张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代
书记员周立 玉环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上午 地点:玉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王华鑫、林晓辉、张辉 代
书记员:周立 评议申请执行人金济香与被执行人玉环县楚门镇东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 王华鑫:先请经办人介绍本案的执行情况。 赵海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其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王华鑫:请经办人回避,现在开始合议庭评议。本案执行情况如上,是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请大家评议。 林晓辉: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张辉:本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查找不到确切下落,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王华鑫: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综上,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 终结(2018)浙1021执35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人员签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