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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004财保7号

霍尔果斯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金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李乐义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霍尔果斯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徐州金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李乐义;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源能热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04财保7号

申请人:霍尔果斯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亚欧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雪君,新疆元正盛业(霍尔果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新疆元正盛业(霍尔果斯)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

申请人:徐州金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师寨镇宋庄村。

法定代表人:仇伟丽,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李乐义,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被

申请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源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神州路。

法定代表人:朱彦龙,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霍尔果斯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金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李乐义名下价值575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霍尔果斯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等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霍尔果斯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徐州金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丰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和被申请人李乐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乐义名下车号为×××的梅赛德斯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古利米热哈尔其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