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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1执6458号之一

厉保红、汪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厉保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执6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厉保红,女,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汪红艳,女,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厉保红与被执行人汪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汪红艳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厉保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汪红艳归还申请执行人厉保红借款120000元,支付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依法承担本案受理费27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汪红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汪红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汪红艳逾期未履行案款及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汪红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汪红艳拒不履行又逾期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汪红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厉保红。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汪红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11执64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