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3026民特1号
申请人:碌曲县同娲亘睦民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碌曲县西仓乡夏色滩。
法定代表人:旦木尕,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尕藏索南,男,藏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碌曲县人,现住甘肃省碌曲县商业步行街**楼****。
申请人:刘正华,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现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中桥街道办事处解放村****div>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碌曲县同娲亘睦民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刘正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于2019年1月18日经碌曲县玛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给申请人剩余工程款共计98.67万元(大写:玖拾捌万陆仟柒佰元整),2019年1月11日前已支付15万元(壹拾伍万元整),2019年1月18日前交付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剩余58.67万元中8.67万元(捌万陆仟柒佰元整)作为刘正华给予尕藏索南的质量补偿款,于2019年1月18日前交付,剩余50万元由尕藏索南于2019年7月1日前付清; 2、碌曲县同娲亘睦民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尕藏索南以其个人财产对此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3、申请人刘正华与挂靠公司和其合伙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任何纠纷与被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尕藏索南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碌曲县同娲亘睦民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刘正华于2019年1月18日经碌曲县玛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生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