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内0423民督52号
申请人:于某,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
申请人:宝某,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申请人于某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于某称,2008年1月30日和2008年4月3日,被申请人宝某从我处分别两次借款共计2850元,被申请人为宝某为我出具欠条俩枚,约定在2008年6月1日偿还,并约定利息为3分,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故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宝某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850元及利息(以本金1050元自2008年1月3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800元自2008年4月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宝某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于某借款本金2850元及利息(以本金1050元自2008年1月3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800元自2008年4月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宝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国
二O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聂贵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