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96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策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2号楼8083室。法定代表人DARWINZHIYUNTU,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征,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尹小海,男,蒙古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玉梅,女,蒙古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季业,男,汉族,1989年6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镇赉县。被执行人张国军,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镇赉县被执行人镇赉县金沃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南岗子村。法定代表人潘彦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天津策诚科技有限公司与尹小海、张玉梅、张季业、张国军、镇赉县金沃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2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33992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尹小海名下×××的车辆,2019年12月11日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季业名下×××的车辆,但均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2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京保
书 记 员 曹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