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张丰士,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4日,住灵宝市。委托代理人李朝阳,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门峡虢国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建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成,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袁先锋,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三门峡西典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分陕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建成,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哈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分陕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建成,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西典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建成,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丰士与被执行人三门峡虢国雕塑有限公司、三门峡西典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三门峡哈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三门峡西典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张建成、袁先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203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向本院账户汇入标的款265920.25元,案件受理费5906元,执行费4290.16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查询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无证券,仅有少量存款,已另案冻结。被执行人三门峡虢国雕塑有限公司有豫M×××××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执行人袁先锋有豫M×××××欧蓝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执行人张建成有豫M×××××奥迪牌轿车一辆、豫M×××××力帆牌小型面包客车一辆、豫M×××××凯马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上述车辆,本院已另案查封,现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对六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建成、袁先锋作出拘留决定,并移交陕州区公安局进行临控。
四、已向六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六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五、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张建成、袁先锋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二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建成有公积金26476元,本院已另案进行扣划且已冻结。
六、本院以另案对被执行人张建成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并向其工作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被执行人张建成变更工资账户。
七、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建成与其父亲张富忠(张福忠)家庭共同所有的位于湖滨区会兴街道××宅院××座(宅基地编号:02-02-05-29)采取查封措施,并冻结被执行人张建成在上述宅院征收后的拆迁补偿款、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韩建东
审 判 员 聂海萍
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琛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