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81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张邦志,男,汉族,1965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龙桥村**。
被执行人:原平市金旺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前进西街。本院在执行张邦志与原平市金旺角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原平市金旺角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原平市金旺角商贸有限公司的收入308144元;
二、查封、扣押原平市金旺角商贸有限公司的价值308144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国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