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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15执183号

钱仁华、易小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10-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钱仁华;易小力;唐巍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15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钱仁华,男,汉族,1962年7月28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被执行人易小力,女,汉族,1974年6月25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唐巍匀,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生,住所地遵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第6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易小力、唐巍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易小力、唐巍匀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易小力、唐巍匀银行存款等收入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延迟履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毓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