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15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钱仁华,男,汉族,1962年7月28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被执行人易小力,女,汉族,1974年6月25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唐巍匀,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生,住所地遵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第6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易小力、唐巍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易小力、唐巍匀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易小力、唐巍匀银行存款等收入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延迟履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毓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