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赵金德,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孙陆哎,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 本院在执行赵金德与孙陆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8)苏119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陆哎支付1024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436.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9年1月19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9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仁福
审判员 曹 涌
审判员 万保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兆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