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1191执957号

赵金德与孙陆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金德;孙陆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赵金德,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孙陆哎,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 本院在执行赵金德与孙陆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8)苏119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陆哎支付1024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436.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9年1月19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9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仁福

审判员  曹 涌

审判员  万保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兆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