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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81执160号

刘国理与李新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山西省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国理;李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81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理,男,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原平市配件厂楼下。

被执行人:李新明,男,汉族,1956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现住原平市新原乡新华街村。本院在执行刘国理与李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李新明的存款或扣留、提取李新明的收入20388元;

二、查封、扣押李新明的价值20388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国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