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恢540号
申请执行人:努力古力买合木提阿吉,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买合木提吉力力,男,1969年1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处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9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买合木提吉力力的存款、收96325元(其中本金95000元,执行费1325元); 二、被执行人买合木提吉力力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买合木提吉力力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长青 二〇二一年六年七日
书记员热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