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10民督142号

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姗姗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姗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民督142号

申请人: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大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03055p。

法定代表人:赵开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甫,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

被

申请人:梁姗姗,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申请人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9日发出(2019)渝0110民督14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梁姗姗友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9年1月19日被申请人梁姗姗友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欠费理由是否正当,能否对抗物业服务等费用的支付,需进入诉讼程序实体审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渝0110民督14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66元,由申请人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柳成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寇雨桐

书记员何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