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民督142号
申请人: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大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03055p。
法定代表人:赵开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甫,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
被
申请人:梁姗姗,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申请人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9日发出(2019)渝0110民督14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梁姗姗友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9年1月19日被申请人梁姗姗友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欠费理由是否正当,能否对抗物业服务等费用的支付,需进入诉讼程序实体审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渝0110民督14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66元,由申请人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柳成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寇雨桐
书记员何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