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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04民初3411号

肖俊利与上海蒙川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俊利;上海蒙川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4民初3411号

原告:肖俊利,男,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玲,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蒙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方泰镇宝安路**。

法定代表人:王慧,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震,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肖俊利与被告上海蒙川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亚茹 

二○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