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4民初3411号
原告:肖俊利,男,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玲,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蒙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方泰镇宝安路**。
法定代表人:王慧,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震,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肖俊利与被告上海蒙川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亚茹
二○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