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民初10698号
原告:江苏奉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优谷商务园39-516。
法定代表人:王道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龙,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奥思臣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和路杜巷2号。
法定代表人:娄开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晗叶,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奉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奥思臣泰门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江苏奉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奉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奉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99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江苏奉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朝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冯庆明
书 记 员 张臻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