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执恢66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立祥,机构代码:91341523853156912F
被执行人:安徽舒城皖龙压缩机厂,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孔集六舒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林勇,机构代码:91341523731673436C
被执行人: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
法定代表人:李良松,机构代码:91341523731675220U
被执行人:林勇,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44岁,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胡贵艮,女,1970年6月6日出生,48岁,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舒城皖龙压缩机厂、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勇、胡贵艮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林勇名下所有的位于城关镇春秋北路万福庄园石榴苑小区8#3至4层304-404室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 查封被执行人林勇名下所有的位于城关镇春秋××庄园石榴××南××室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应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