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2601刑初4号

吴化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贵州省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吴化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2601刑初4号公诉机关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化成,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榕江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榕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凯里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8]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化成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化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化成系三都县苏宁易购物流公司搬运工。2008年7月27日,吴化成跟随物流车从三都县到凯里市九寨斗牛城帝边的贵阳黔宁苏宁物流有限公司凯里配送点(以下简称凯里配送点)租赁的仓库拉货物,当天22时许,吴化成趁仓库无人之机,其从仓库后面的窗户翻窗进入仓库仙,将客户托运的1部粉红色OPPOA5手机盗走,吴化成在逃离现场时被仓库房东发现并电话告知凯里配送点负责人陈某,陈某开车赶到现场将吴化成拦住并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将吴化成抓获。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发还给陈某。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9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化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指认丢弃手机配件地点照片;辨认盗窃手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凯认定[2018]14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曹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吴化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化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化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化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化成盗窃的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化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化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2个月折抵刑期2个月,即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忠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