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内0523执6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朱松昂,男,住开鲁县。 申请执行人杜桂荣,女,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朱品志,男,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朱凤侠,女,住开鲁县。 本院在执行朱松昂、杜桂荣与朱品志、朱凤侠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品志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朱品志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370140203371331_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