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727执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朝杰,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被执行人:莫开芬,女,1992年9月2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7民终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莫开芬至今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费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莫开芬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英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