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井执字第00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志忠,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执行人:任冬娃,女,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本院在执行王志忠与任冬娃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履行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09)井民一作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冬娃的银行存款159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建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红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