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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井执字第00121号之一

王志忠、任冬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志忠;任冬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井执字第00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志忠,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执行人:任冬娃,女,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本院在执行王志忠与任冬娃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履行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09)井民一作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冬娃的银行存款159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建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红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