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执1765号
申请执行人:杨小怀,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黄永安,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港市覃塘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小怀与被执行人黄永安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作出的(2019)桂0802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0854.9元(含受理费35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10854.9元(含受理费35元),执行费63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媚
审 判 员 刘江云
审 判 员 葛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蒙美君
书 记 员 郑春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