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404号原告深圳市澳利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平吉大道**友信冷冻食品城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被告谢泰荣,男,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澳利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谢泰荣价值人民币71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澳利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谢泰荣价值人民币7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贞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