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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404号

深圳市澳利康贸易有限公司与谢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澳利康贸易有限公司;谢泰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404号原告深圳市澳利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平吉大道**友信冷冻食品城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被告谢泰荣,男,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澳利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谢泰荣价值人民币71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澳利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谢泰荣价值人民币7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贞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