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3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
负责人:亚军,行长。
被执行人:赵磊,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吴翠萍(系赵磊之妻),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本院(2017)鲁0983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保全阶段,依法以(2017)鲁0983执保9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财产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