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06执8024号

田海燕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2-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田海燕;姜之朋;陈航;袁同祝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8024号

申请执行人:田海燕,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姜之朋,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陈航,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袁同祝,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海燕与被执行人姜之朋、陈航、袁同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33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姜之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田海燕借款本金113万元;

二、陈航对上述债务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袁同祝对上述债务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陈航、袁同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姜之朋追偿;

五、驳回田海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70元,公告费560元,由姜之朋、陈航、袁同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田海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姜之朋、陈航、袁同祝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9年10月、11月、12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姜之朋、陈航、袁同祝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姜之朋名下无房产、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部,未实际扣押。互联网银行余额较少,本院暂未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设有账户,但因余额较少本院暂未冻结。陈航名下无房产、无证券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余额较少,本院暂未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设有账户,但因余额较少本院暂未冻结。本院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部,未实际扣押。本院扣划袁同祝银行账户余额,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2018)京0106民初339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的义务,袁同祝履行完毕。3、本院将被执行人姜之朋、陈航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4、本院执行到位案款50000元,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航、姜之朋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户籍地实际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京0106民初33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博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