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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3执30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刘晓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刘晓征;刘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3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

被执行人:刘晓征,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刘红(系刘晓征之妻),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2017)鲁0983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