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3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
被执行人:刘晓征,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刘红(系刘晓征之妻),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2017)鲁0983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