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93民初128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松,公司员工。
被告:纪金凤,女,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纪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纪金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范 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重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