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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1执9号

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冯某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冯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1执9号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奉毅,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冯某,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冯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1行审9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9年1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祁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1执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京平

审判员  江柏林

审判员  周高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