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5民初29号
原告:陈永建,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林丽静,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姜,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建与被告林丽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陈永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建负担。
审 判 员 黄明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代
书记员 颜宇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