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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刑终845号

郭凌浩、赵军峰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7-25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郭凌浩;赵军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刑终845号 原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凌浩,曾用名郭小辉,男,1988年7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东旭,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军峰,曾用名何军峰,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凌浩、赵军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浙0603刑初6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凌浩、赵军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3刑初68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俞湘静

审判员  钱耀炯

审判员  梁赛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