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06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王红伟,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刘秋荣,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枣阳市人,住枣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6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红伟与刘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秋荣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秋荣所有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舜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