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24民初16号
原告:陈维真,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告:植昆,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告:梁衍芳,男,1984年3月27日,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陈维真与被告植昆、梁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陈维真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维真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真撤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原告陈维真负担。
审判员 梁育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栩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