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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财保70号

蒋某某与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8-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蒋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财保70号

申请人:蒋某某,男,1955年1月23日生,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被

申请人:宋某某,女,1988年9月10日生,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申请人蒋某某与被申请人宋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蒋某某称2018年11月分7次向被申请人转款1839万元,被申请人宋某某未能如约归还,特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宋某某银行存款2000万元,不足部份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重庆开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巴南区XXX号房屋、巴南区XX号房屋、巴南区XX号房屋、巴南区XX号房屋、巴南区XX号房屋、巴南区XXX号房屋、巴南区XX号房屋、巴南区XX号房屋、巴南区XX号房屋、巴南区XXX号房屋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蒋某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蒋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