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内0423民督50号
申请人:于某,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请人:额尔德敖其尔,男,1963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旗巴彦宝力格嘎查宝日琥硕组。申请人于某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于某称,2007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额尔德敖其尔从我处借款840元,被申请人为我出具欠条一枚,约定在2007年12月15日付清,并约定自欠款之日起按月息3%计息。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故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额尔德敖其尔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840元及利息(以本金840元自2007年11月1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额尔德敖其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于某借款本金840元及利息(以本金840元自2007年11月1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额尔德敖其尔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国
二O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聂贵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