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民初12569号
原告:王岳荣,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薛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月峰,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岳荣诉被告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寒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岳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岳荣负担。
审判员 金胜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柴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