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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004财保8号

霍尔果斯东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瀚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霍尔果斯东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瀚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04财保8号

申请人:霍尔果斯东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兰新路华洋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融达,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伟,伊宁县联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新疆瀚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袁铁超,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霍尔果斯东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510000元,担保人新疆鼎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等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瀚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银行清算中心(账号为×××)账户下的51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古利米热哈尔其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   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