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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执672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天喔食品集团(上海)营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天喔食品集团(上海)营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17执6722号(2018)沪0117执67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郑唐浩,行长。

被执行人: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喔食品集团(上海)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商城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域。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董事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诉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天喔食品集团(上海)营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沪0117民初11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天喔食品集团(上海)营销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240,446.98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XXXXXXXXX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被执行人天喔食品集团(上海)营销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诉讼费120,900元;支付保全费5,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天喔食品集团(上海)营销有限公司、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缴纳执行费107,766元。至期,被执行人天喔食品集团(上海)营销有限公司、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履行。经查找,被执行人无书面反馈,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建华

审判员  白志中

审判员  范明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冬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