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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执监2号

张国瑞、赵梅玲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国瑞;赵梅玲;许树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执监2号异议人:张国瑞,女,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

申请执行人:赵梅玲,女,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许树训,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刘琰,女,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南阳市张衡路电业局家属院申请执行人赵梅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梅玲,许树训民间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案外人张国瑞针对该执行案件提出异议,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8日立案审查,案号是(2018)豫1303执异177号。因卧龙区人民法院审查(2018)豫1303执异177号执行异议案件存在回避事由,卧龙区人民法院申请本院指定执行,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卧龙区人民法院审查案号为(2018)豫1303执异177号执行异议一案由西峡县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卧龙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西峡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焦怡琳

审判员  张万波

审判员  杨峨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党闯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