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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26民初5022号之一

刘树城与高波、滨州发泰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树城;高波;滨州发泰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626民初5022号之一

原告:刘树城,男,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被告:高波,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滨州发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邹平市好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忠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刘树城与被告高波、滨州发泰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被告高波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姜道策

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

人民陪审员  李守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牛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