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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9522号

王洪庚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玲玲;王洪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522号

申请执行人:郑玲玲,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王洪庚,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郑玲玲与被执行人王洪庚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须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3执9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李 维

审判员  何保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柴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