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522号
申请执行人:郑玲玲,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王洪庚,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郑玲玲与被执行人王洪庚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须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3执9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李 维
审判员 何保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柴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