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02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0404651-7,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勤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博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吴雪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富达印刷机械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邦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林小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国兴,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唐文琴,女,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吴雪平,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张丽萍,女,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张宏波,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周琴芳,女,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林小苟,男,1950年7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刘琴梅,女,195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勤业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市博邦纺织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富达印刷机械厂、常州市邦悦机械有限公司、吴国兴、唐文琴、吴雪平、张丽萍、张宏波、周琴芳、林小苟、刘琴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勤业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市博邦纺织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富达印刷机械厂、常州市邦悦机械有限公司、吴国兴、唐文琴、吴雪平、张丽萍、张宏波、周琴芳、林小苟、刘琴梅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402执恢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亦佳
审判员 尹大林
审判员 朱加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 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