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81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李顺田,男,汉族,1976年2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原平市新原乡东营村。
被执行人:张所平,女,汉族,1967年5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原平市和顺小区****。本院在执行李顺田与张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张所平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张所平的收入18295元;
二、查封、扣押张所平的价值1829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国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