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3执222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
被执行人:武广录,男性,汉族,居民,沂水县道托乡。申请执行人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广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2272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19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执行:
一、本院于2019年7月29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广录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71752.6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976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武广录未予履行。
二、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武广录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武广录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调查,被执行人武广录长期在外打工,近几年也没有回家,家里也没有什么贵重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到被执行人武广录住所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广录有可供执行房地产财产的线索。
五、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将被执行人武广录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予以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武广录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武广录的财产线索,也未到受偿款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9)穗仲网案字第22725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训旺
审判员 张海凝
审判员 张纪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