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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民初13899号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张秀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张秀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5民初13899号 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石祥路**。 法定代表人朱玉南。 委托代理人沈增(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被告张秀林,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诉请:1、判决被告张秀林支付原告代偿款46524.96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此后按规定计至实际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秀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0年7月23日,被告张秀林因按揭购车通过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申请借款100000元,后双方签订了《牡丹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贷款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按揭期限3年,并应按月还款,若逾期则应由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代偿,原告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与上述被告张秀林签订《按揭购车服务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杭州半山支行按约向被告发放了此笔贷款。但自2012年2月开始,被告张秀林即未能按约还款,至2018年11月5日,已累计未还款46524.96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代偿了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张秀林追偿。被告张秀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秀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46524.96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46524.9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2元,由被告张秀林承担。 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秀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孝永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代

书记员 马娟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