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25执97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胡杰,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恒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镇里固乡张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博,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归德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北角。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豫14民终203号民事判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胡杰的申请,本院依法变更胡杰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9月13日、12月10日、12月24日、2019年1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商丘恒宇建材有限公司、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又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商丘恒宇建材有限公司、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现已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本院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经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商丘恒宇建材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19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胡杰向本院依保护民营企业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请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合议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4民终2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赵海亮
审判员 史远景
审判员 张积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