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3893号原告于业泽,男。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姚建波,男。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宁丽辉,女,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尹亚青,女,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于德奎,男。住平度市云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业泽诉被告姚建波、宁丽辉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业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万元或等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姚建波、宁丽辉、尹亚青、于德奎银行存款17.9万元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梦梦 来自